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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安定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Y****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洮之苑停车场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洮县广场西路县国税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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