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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宁A****2号小型轿车沿中宁县金岸家园C区东门口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置家房屋”门口路段处,被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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