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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3********,汉族,高中毕业,三门峡市**印染厂下岗职工,住三门峡市**御景**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三门峡市银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甘山路龙湖新城小区门前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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