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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9********,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5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G2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区**街由北往南行驶至**大道**酒店门口位置,其在倒车过程中与梁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样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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