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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维修工,黄冈浠水县人,住黄州区三台河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鄂J****8号“奥迪”牌小车行至黄州区涵晖路路段时遇交警设卡盘查,经现场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05.3mg/100ml、95.8mg/100ml、104.7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光盘1张、照片6张;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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