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8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初中文化程度,在南昌打工。现租住在南昌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青云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20点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A*****小车在城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2.05mg/100ml。
2020年0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