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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堡检刑不诉〔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10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吴某某**镇**村**区**号,现住吴某某**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8月21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24日被吴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8月17日18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牌号“速卡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沿黄观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沿黄观光路吴堡横沟温泉附近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为造成影响,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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