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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宕昌县**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冯某某酒后回武都区东江镇东南国际大酒店休息。次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甘K*****号小型客车,由东南国际大酒店驶往武都区看守所,行驶至武都区东江镇栈道湾长江大道延伸段时被民警查处。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4.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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