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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86********,蒙古族,专科毕业,阿某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请蔡某某、杨某某在阿某某**镇**饭店吃饭。期间,李某某喝了酒。21时许,杨某某要离开,李某某让杨某某驾驶黑A*****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离开。22时许,李某某接到杨某某电话说把车碰了,李某某打车离开到那吉镇都市绿洲小区8号楼找到杨某某。杨某某告知其驾驶车辆在小区内将他人车辆剐蹭但不知道具体是哪台车辆。22时32分许,为寻找到被剐蹭的车辆进行赔偿,李某某驾驶黑A*****号尼桑牌小型轿车在都市绿洲小区内道路行驶约1公里,找到被剐蹭车辆后,李某某正在书写留言条时被前来调查被剐蹭车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小区内寻找他人剐蹭的车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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