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阳原县**镇**村**某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G2****的小型轿车在阳原县弘州大道东关高速桥道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1.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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