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6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街**号附**号,系**镇人民政府办事员,住阆中市**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华胥路行驶至长公大道与南池路十字交叉路口时,被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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