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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900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长沙**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雨花区**路洞井路口吃饭时饮酒,当晚22时19分许,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饮酒地点出发,沿木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龙骧巴士集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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