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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沙县****公司员工,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道**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佘某某在长沙市**大道旁的“**”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喝了约4两红酒。当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在长沙县**街道**路行驶,行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长沙县**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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