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大路**号,现住长春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区超然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意路交汇时,被民警查获。
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但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