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5********,汉族,个体经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48号附1号“Play House”酒吧内喝酒,随后又到望平街“小郡肝串串香”吃宵夜时候喝酒。次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牛市口方向行驶。2时26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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