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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1********,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HK****号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三江镇老码头往排洞社区方向行驶,21时25分当车辆行驶至清江南路20米处时,被锦屏县公安交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11月4日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6.30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20年12月16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28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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