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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渝D*****小轿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宝山公墓附近出发,经半岛逸景公租房道路、福溪大道,准备前往九龙坡区斌鑫榕尚居小区。当日21时10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大渡口区福溪大道福茄隧道时被例行检查民警查获。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大渡口区重钢总医院抽血检测。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4.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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