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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矿职工,出生于山西省天镇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天镇县****村****号,住**矿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民路交叉路口右转弯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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