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第*生活区家中喝了一杯38°散酒。当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邹某市**镇**路**路路口北***超市附近,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李某某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5月16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4月16日晚,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邹某市**镇**路**路路口北***超市附近,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之后将其带至邹某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邹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对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5月16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4月16日,李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提取其血样。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4月16日21时20分,在邹某市中心医院依法提取李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李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李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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