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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部员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0时49分,途经包南线2169公里100米(地名:播州区遵南大道瀚华国际)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带至播州区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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