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红军广场往诺江东路棉质厂方向行驶。22时49分,该车行驶至诺江东路东方广场路段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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