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街****栋,*******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4日00时许,接群众(蒋某某,报警电话:1350854****)报警称在龙里县石头寨路段处,发现一名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确认,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叫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J****1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对李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即将李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6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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