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李某某酒后驾驶贵C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凤安大道从正安县安场镇往正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时18时46分,行驶至正安县凤安大道吉他广场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闽A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8.4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