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51岁,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68********,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现住址: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职业:个体经商,联系方式:150852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20时24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贵H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施某某城关镇佳誉景城行驶至舞阳河路200米处时,被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4.61mg/100ml。
本案程序性证据能够证实施某某公安局的侦查过程合法进行,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李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且能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黔检发【2020】3号)文件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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