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李某某驾驶贵B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陡箐方向往水城县滥坝方向行驶,20时01分,该车行驶至102省道238km+100m(小地名:花泥巴)处时被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2020年12月18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2mg/100ml血。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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