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住址红花岗区**路**巷**栋**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从余庆县乌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余庆县乌江路玉笏大道红绿灯至白土坎红绿灯800米处时,车辆撞上道路中间的护栏,造成护拦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李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8mg/100ml。经余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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