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新安县,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D****5的小型轿车,沿西安市朱雀大街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部大道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0.57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3、血醇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供述;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此次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尚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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