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1********,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莫旗**镇,现住:莫旗**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0时30分许,莫旗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在红彦镇铁道口附近巡逻路检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N*****号银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内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4.03mg/100ml。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6月15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莫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