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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庄**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肥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冷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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