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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二轮摩托车途径祁阳县肖家镇大户村路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1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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