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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0********,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乡***村***组,现住址:石阡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X****号小轿车途经思羊线66公里+500米处时,被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5.66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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