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居委会,经盘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红果街道盘州收费站方向沿迎宾大道往红果城区方向行驶,20时22分行驶至盘州市红果街道迎宾大道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8mg/100ml),检测结果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提取血样后送至曲靖恒通司法鉴定书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76mg/100ml;2019年12月1日将血样检验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李某某,李某某对该血检验报告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记录,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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