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白银**汽修厂维修人员,户籍地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住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型轿车,沿白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南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8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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