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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宝骏牌小型客,沿靖远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远县第五中学门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案发后李某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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