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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朋友王某甲在民勤县**镇**公园对面及王某甲**廉租房内饮用4罐啤酒,后驾驶其甘HM****的二轮摩托车从王某甲**廉租房出发,沿新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民小学丁字路口处,与正在右转弯的王某乙驾驶的甘HZ****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民勤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王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醉酒程度较低,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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