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路北口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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