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家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榆中县城关镇南河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3.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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