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至会宁县**乡政府门口,被会宁县公安局刘寨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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