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C7F****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白蕉镇X584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八顷路口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8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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