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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鲁Q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圩丰镇圩伊线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灌云县公安局圩丰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李某某被带至灌云县圩丰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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