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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街**号,现住河北省**市**县**镇**村。2020年9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滦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8日14点19分左右,违法驾驶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BFL**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滦南县**公路2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要求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每百毫升呼出的气体中含100.3毫克酒精,随后将其带到滦南县中医院采集血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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