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2014年12月8日因赌博罪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黄色北京现代牌非运营小型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长路丁字路口以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李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处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证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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