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车在溆浦县义陵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168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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