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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砚井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途经**镇**路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七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李某某到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请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品后送检验鉴定。2020年3月31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潭惠景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某送检血液样品编号为C68331898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17.536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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