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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汉族,大学文化,湘乡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湘乡市昆仑桥**楼**号家中饮酒,后18时接到湘乡市**学校老师李某乙电话称在湘乡市长桥广场附近有**学校学生打架,遂持C1类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到达现场发现学生已经散了,因儿子李薄风发高烧急需送医院,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骑摩托返回家中途径长桥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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