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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11984********,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新苑**栋**房,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家**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冷水江市罗记私厨饭店吃饭。期间,李某某喝了七两左右黄酒。18时许,李某某驾驶牌号湘KBE***小型轿车经冷水江市外环线又来到罗记私厨饭店吃晚饭,期间未饮酒。饭后,李某某驾车从罗记私厨饭店出发沿江北路、金竹西路驶往山水名城小区,途经冷水江市集中加油站地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被查获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要求进行抽血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4.58mg/100ml。

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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