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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7********,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0的众星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十字路口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3㎎/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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