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车站旁。2019年2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8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李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一道河农家乐饮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载朱某某往湄潭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2时21分,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湄江街道茶乡南路茶乡广场0米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带李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1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2020年3月30日,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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