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萍乡市**县**镇**里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乡街道**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岗路**号**岗村村委门口时,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后公安机关来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 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3 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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