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12月3日16时许喝了两三瓶啤酒。当日21时许,酒后驾驶辽C****7尼桑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城市滨河北路中心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被海城市公安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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